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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发布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保车型推荐性目录的通告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发布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保车型推荐性目录的通告
(深环〔2008〕209号)


  为从源头减少新增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发布《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车型推荐性目录》(以下简称《环保车型推荐性目录》)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车型推荐性目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的新机动车型制定并发布。进入该公告的新机动车型自动进入《环保车型推荐性目录》,不需再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二、市环境保护部门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正式发布7个工作日内,对《环保车型推荐性目录》内容进行更新。

  三、《环保车型推荐性目录》将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与深圳市机动车环保网站www.szvecc.org.cn即时公布。具体车型可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或登录www.szvecc.org.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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