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四十二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
(二)动物产品产地检疫:
1.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生皮、原毛、绒等产品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2.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3.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骨、角等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三)屠宰检疫检验:
1.动物屠宰前逐头(只)经临床检查合格;
2.其中待宰的畜须经盐酸克伦特罗及其它有害成分的抽样检验合格;
3.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
五条;《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
十条;《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
三条、第
十六条、第
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须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