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二十条。
六、申请表格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到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1年,到期可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和无害化处理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4号 许可事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