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格鉴定标的物的名称、基本特征和实体、权益状况描述客观准确,并与委托书、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一致。
2、价格鉴定目的、基准日和价格定义符合委托要求。
3、价格鉴定依据的法规政策和相关材料完整充分。
4、采用的价格鉴定方法科学、合理。
5、价格鉴定过程描述应包含以下内容:对标的物的调查核实过程和结果;价格鉴定采用的主要方法及理由;依据的市场价格、成本资料来源;分析测算过程。重新鉴定和复核裁定案件应有原鉴定机构名称、出具的鉴定结论书文号、委托机关提出的异议和主要理由等内容。
6、价格鉴定结论清晰明了。
7、价格鉴定结论书由机构负责人签发。
8、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回证应书写文书全称及文号,并由受送达人签收。
第三部分 案卷评分标准
一、 卷宗封皮及卷内目录(15分)
(一)卷宗封皮(8分)
1、封皮项目填写不全的,每少一项扣1分;
2、项目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3、卷内资料页数错误的,扣1分。
(二)卷内目录(7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错(缺)一处扣1分:
1、“序号”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2、“材料名称”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3、“起止页码”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二、 卷内文书(160分)
(一)《价格鉴定委托书》(15分)
1、委托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
2、价格鉴定标的不明确的,扣2分;
3、基准日不清的,扣2分;
4、价格定义或案件性质不清的,扣2分;
5、应附相关资料而未附的,扣5分;应附相关资料不全或与委托书不一致的,扣2分。
(二)《受理决定书》(5分)
1、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扣2分;
2、未明确价格鉴定人员的,扣1分;
3、未明确作业期间的,扣2分。
(三)《现场(实物)勘验记录》(30分)
1、未记载现场查勘时间、场所等基本情况的,扣3分;
2、未列明现场勘验参加人员、身份及与案件关系的,扣4分;
3、未记录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过程的,扣3分;
4、未详细记录标的物主要特征的,扣10分;记录不全面的,酌情扣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