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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范化案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委托机关随委托申请附送标的物的,应核对标的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物理性能或购置时间等要素,其真伪、品质等需进行质量技术鉴定的,由委托机关或价格认证机构协同委托机关送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委托机关单独送鉴的,应向价格认证机构提供鉴定结论。查验后的标的物应退还委托机关,如确须留置时,应当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价格鉴定标的物无法移动的,价格鉴定人员应会同委托机关指派的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实施现场勘验,核实价格鉴定标的物,并查验影响标的物价格(价值)的各项要素,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可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勘验,提供专业技术意见,或提取样品送专业机构进行质量技术鉴定。
  除标的物简单、勘验后无需修正、补充委托内容的外,现场(实物)勘验情况应形成《现场(实物)勘验记录》,《现场(实物)勘验记录》由价格鉴定人员(包括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字,需要补充、修正委托内容的,应由委托机关办案人员、参加勘验的当事人签字确认,必要时变更委托。标的物的有关情况难以用文字表述或记载的,应附照片、摄像、实物样品等证据。
  文书规范:
  《价格鉴定现场(实物)勘验记录》:按规定填列表头各项内容;列明现场勘验参加人员、身份及与案件关系;记录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过程;验明标的物主要特征;列明提取的相关证据;由现场勘验人员签名。
  三、市场调查
  市场调查是指价格认证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调查收集与标的物有关的市场价格、成本、收益等资料的活动。依据市场调查取得的资料确定标的物价格(价值)具有客观性、公正性,易为各方当事人接受,价格认证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标的物的价格(价值)确定有特别规定的外,均应开展市场调查。
  工作规范:
  1、市场调查应有二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参加。
  2、调查点选择应具备相关性、代表性、充分性,一般不少于3个(由于客观原因少于3个需特别说明);调查的商品与标的物系同种类或可替代,具有可比价格基础;调查点在规模、等级等方面具有行业代表性。
  3、调查过程中应提取相关证据,如互联网网页、文件资料、销售票据、账簿、标价签等,证据无法提取原件的,可通过复印、摄像等方式复制。
  4、市场调查应当形成《市场调查记录》,完整记录参加调查的人员、调查时间、地点、调查对象、商品的规格型号、具体的价格、成本、收益等基本情况及提取的证据名称、数量等。
  文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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