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据以确定案件性质或处理依据的财物价格(价值)不明时,向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对特定财物进行价格(价值)鉴定并要求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申请。受理是指价格认证机构对办案机关的价格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鉴定事项作出接受委托的决定。委托与受理是价格鉴定的重要环节,是价格鉴定委托关系成立、责任承担和期间计算的依据。
工作规范:
1、价格认证机构应建立案件受理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接受委托并负责审查、登记。
2、价格认证机构收到价格鉴定委托后即应对委托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委托事项是否为价格鉴定事项,是否属本机构受案的范围,委托主体、委托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材料是否齐全。
3、价格认证机构依据初步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技术鉴定)决定,其中不予受理、补充材料(技术鉴定)决定应在收到委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委托机关。
4、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补充材料(技术鉴定)的,应说明理由或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文书规范:
《价格鉴定委托书》:委托主体必须是依法拥有独立办案权的机关或其委托授权的机构,委托授权须附有委托授权证明;有明确的价格定义;有明确的价格鉴定基准日;提供标的物的详细情况;所附卷宗材料与委托书一致。
《价格鉴定受理决定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明确价格鉴定人员;明确作业期间。
二、现场(实物)勘验
价格鉴定现场(实物)勘验是指价格鉴定人员通过对现场、实物勘查,验明鉴定标的物真实情况的活动,是价格鉴定最为重要和基础的工作,其记录是确认或修正委托内容并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主要证据。价格认证机构受理的鉴定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均应进行现场(实物)勘验:标的物灭失或无保留现场,委托机关明确要求依据委托内容进行价格鉴定,且提供的材料具备价格鉴定条件的(此类情况应在价格鉴定结论报告中特别说明)。在勘验过程中,价格鉴定人员应对影响鉴定标的物价格(价值)的各影响因素逐个查验,提取证据并加以记录。
工作规范:
1、价格认证机构对已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两名以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价格鉴定人员组成鉴定小组。
2、价格鉴定小组应对案情进行初步分析并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
3、及时勘验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