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提高2008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浙价商〔2008〕11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粮食局: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再次提高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10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提高我省2008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今年新粮上市起,我省2008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的最低收购价,分别由每50公斤75元、76元、79元提高到77元、79元、82元。当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政府委托的国有粮食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