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捐赠资金使用安排:
(一)有特定对象捐赠资金,在符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要求原则下,按捐赠人意向安排使用。由接受的部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捐赠协议、慰问信、转账凭单等相关附件后,办理资金拨付。
对重复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要按照规划要求,在与捐赠人协商后调整安排。调整安排的资金,由接受的部门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无特定对象的捐赠资金安排,由接受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按审批意见办理划拨资金、实施项目。
(三)捐赠资金使用安排应当遵循以下顺序:
1.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
2.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备;
3.对特困群众、“两孤一残”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生活补助;
4.农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
5.其他直接用于救灾及灾后重建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抗震救灾资金使用坚持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确保专款专用、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抗震救灾资金用于工程项目,除紧急抢险救援工程项目外,应当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直接补贴到受灾群众的各项救助补助,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发放。县、乡、村应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公告,登记造册,做到手续完备、专人负责、账目清楚。
(一)县乡政府应当向灾区群众公布救助补助标准、享受救助补助条件及范围;
(二)村组应当公示救助补助人员名单,由受灾群众领取,原则上不得代领;
(三)到户、到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采取“一(卡)折通”的方式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现金方式发放。
(四)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抗震救灾资金用于物资采购,除紧急抢险救援物资外,应当依照《
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择优选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