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8〕1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经州委常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抗震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调拨的预算资金、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下拨和转拨的资金、对口支援的资金、社会各界捐助资金。
财政调拨的预算资金包括农村居民自建房补助资金、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伤员医疗救治资金、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恢复重建资金等。
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下拨和转拨的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汇付州、县对口部门的抗震救灾资金。
对口支援的资金是指国务院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支援的资金和其他地区或组织支援的资金。
社会各界捐助资金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向我州捐赠的各类资金和组织部门接收的特殊党费、共青团接收的特殊团费。
第三条 除以下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外,其余资金全部纳入抗震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财政调拨的抗震救灾预算资金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接受的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协议有约定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