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受损房屋鉴定和拆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8〕1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受损房屋鉴定和拆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受损房屋鉴定和
拆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城镇受损房屋安全隐患,搞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切实维护受灾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务院《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地震后受损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应当由受灾县人民政府组织招标,确定具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完毕后,应当及时向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出具鉴定结果。
第三条 对鉴定为严重受损需拆除的房屋,受灾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招标,并及时、有序地组织施工力量进行拆除。
第四条 房屋拆除和加固范围,经鉴定为严重破坏或无加固维修价值的房屋,属拆除范围;经鉴定为中等及以下破坏的房屋,属加固范围。
第五条 为减少地震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对鉴定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的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委托乙级建筑设计单位出具加固设计方案,房屋产权单位或房屋产权人应当根据加固设计,及时组织施工企业进行加固维修,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