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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生活垃圾计量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计量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必要时应实施定期轮岗。
  第九条 计量监管
  市废管处负责全市生活垃圾计量监管管理。
  对进入市属设施的生活垃圾计量,由市废管处直接或委托计量监管。进入其他设施的生活垃圾计量,由相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监管。
  监管单位应将计量违规记录在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费结算日次日书面报市市容环卫局,并保留计量违规证据至少3个月。
  第十条 计量违规处理
  1、发生逃避计量等行为的,由监管单位记录违规时间、地点、车辆牌照、编码等信息。
  由市容环卫局环卫管理处在审核月度区域垃圾量时,对违规车辆每次按该车核定载重量的5倍计入当月垃圾量,并告知相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2、计量人员肆意修改或篡改原始数据的,一经查实,由市或区市容环卫部门责令计量运行管理单位予以调整。年度查实计量人员违规3人.次以上的,停止其运行管理资格。
  第十一条 计量争议解决
  1、如运输单位认为计量不准确而与计量运行管理单位发生计量争议,应在计量发生日的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废管处提出申诉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过期市废管处不予受理。
  废管处应在接到申诉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市容环卫局审定后由计量运行管理单位执行。
  2、相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计量监管方提出的违规记录有异议的,应在接获违规处理告知7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容环卫局环卫管理处提出,过期不予受理。同时可要求查看相关计量违规证据。
  经市市容环卫局环卫管理处核实违规证据不足的,撤消相应的违规处理,多计入的垃圾量在撤消违规处理当月垃圾量中扣除。
  第十二条 计量数据应用
  生活垃圾计量数据作为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费、运输费等结算依据。
  全市生活垃圾计量数据由市市容环卫局统一对外发布;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发布本区生活垃圾计量数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提供生活垃圾计量数据。
  第十三条 其他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应加强驾驶员培训和管理,自觉遵守有关计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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