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车辆初次安装IC卡,车辆报废、IC卡损坏或遗失等需更换IC卡的,由市废管处会同信息中心和计量运行管理单位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计量装置维护
生活垃圾中转、处置场所安装的生活垃圾计量装置及附属设施设备由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
第六条 计量装置校准
本市生活垃圾电子计量装置每年至少检衡一次,检衡工作要求:
1、用标准砝码检衡,静态时:电子地衡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动态时:电子地衡最大误差不得超过5‰。
2、检衡工作由市废管处组织,会同计量运行管理单位、计量装置产权所属单位共同进行,并出具检衡工作报告,送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时报市市容环卫局备案。
市废管处有权根据需要随时对生活垃圾电子计量装置进行校准检测。
第七条 计量规则
1、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入和离开中转、处置场所,必须通过计量装置计量。
2、 未安装IC卡的、以及非计量作业时间,生活垃圾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生活垃圾中转、处置场所。
3、 电子计量装置自动记录的数据应保持原始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篡改。
4、 因计量场所电子地衡出现异常情况,包括停电、IC卡故障等,确认无法自动读取计量数据时,由生活垃圾计量运行管理单位计量人员进行人工记录,并按如下规定折算成实际重量:
当天作业时间已过半,则按同型号车辆当天的平均装载率计算;当天作业时间未过半,则按同型号车辆前七天平均装载率计算。
5、 确因需要,人力车装载生活垃圾进入中转、处置场所的,其计量核算,由市废管处组织计量运行管理单位、相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等单位协商解决。
第八条 计量运行管理单位
进入市属设施的垃圾,从各区交接至市属设施起的生活垃圾计量装置,由市市容环卫局统一委托运行管理。
其它生活垃圾计量装置,由相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委托运行管理。本办法实施之前由市市容环卫局委托的除外。
生活垃圾计量运行管理单位应每日定时将计量数据传送到信息中心。每月在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费结算日次日,应将纳入市属设施处置的生活垃圾计量数据经相关运输、处理单位确认后,书面报市市容环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