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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容环〔2008〕81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活垃圾计量工作,确保生活垃圾中转、运输和处置的有序进行,我局对沪容环发[2003]95号文发布的《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本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计量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主管本市生活垃圾计量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综合协调。
  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受市市容环卫局委托,具体实施生活垃圾计量的相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市容环卫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生活垃圾计量数据收集、整理、汇总、数据查询等工作,并按市市容环卫局要求提供统计报表、提供计量装置数据传输技术支撑。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进入区属设施的计量系统管理,协助对所在区进入市属设施的计量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设有电子计量装置的)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理场所。
  中转场所指生活垃圾转运码头、中转站等;
  处理场所指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垃圾综合处理厂等。
  凡在本市从事生活垃圾运输、中转、处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计量装置安装
  1、本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中转、处置场所必需安装满足双向(进场、出场)计量要求的计量装置。本办法实施之后竣工的生活垃圾中转、处置场,均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安装本市通用的生活垃圾电子计量装置。
  2、本市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应在运输车辆上安装与电子计量装置相配套的IC卡,实行一车一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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