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金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按照商务局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凡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商场、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超市,且列入商务局年度改造计划,均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四条 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按照企业与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第五条 支持条件。按照商务部《“节约型零售示范企业”评价规范(试行)》(商改发〔2007〕199号,以下简称《规范》)的标准,完成节能改造,并经验收达到《规范》节能标准要求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的支持项目、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项目范围:
(一)中央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或更新;
(二)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
(三)电梯节能改造或更新。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内。
第七条 商场、超市实施节能改造完成后,经具有资质的验收单位提供达标验收报告。
第八条 支持标准
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补助资金额度中央空调系统不超过投资额的35%,其他不超过30%。
(一)中央空调系统更新、改造
中央空调系统更新、改造包括:空调系统水泵更新、水泵加装变频控制;空调主机采取节能改造;空调风机系统更新、加装变频控制;空调末端水系统调平衡;管道保温更新等更新、改造项目。
1、中央空调主机设备更新:按照不超过800元/冷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2、中央空调系统改造:按照不超过150元/冷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照明系统改造
加装照明节电器,改用先进照明技术而降低能耗的,按照不超过3万元/千平方米照明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电梯更新、改造
1、扶梯更新:按照不超过6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
2、扶梯安装变频节电器:按照不超过0.6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