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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7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8〕1115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加快推进节约型城市的建设步伐,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加快推进节约型城市的建设步伐,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场、超市的节能改造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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