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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居住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居住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08〕168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居住证工本费的函》(浙公函〔2008〕1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核定居住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元,收费项目编码为:10101005。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二、本复函适用于已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的地区,收取居住证工本费后,不再收取暂住证工本费。

  三、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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