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情况。
4.各单位贯彻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精神,健全、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机制和规章制度,完善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针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情况。
5.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督查内容。
(二)专项督查的内容主要是:煤矿、道路和水上交通、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冶金、铁路运输、民航、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特种设备、民爆器材、人员聚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等的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及部署
建立市“百日督查行动”联系会议制度,以副市长杨建为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邱贵昌、市安监局长周先文同志为召集人,统一负责本次督查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安办,负责督查行动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一把手担任组长负总责亲自抓,把“百日督查行动”摆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动手具体抓落实。
4月25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后,市政府将组织3个煤矿专项督查组,2个道路及水上交通督查组,2个非煤矿山、危化品督查组,1个综合督查组对全市煤矿、道路及水上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进行专项督查。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行业实际组织专业督查组,对本地、本本行业进行全面深入的安全生产督查,并切实加强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督查工作的督促、指导。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宣传开展“百日督查行动”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督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动员全社会全面参与督查工作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