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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电信邮政资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电信邮政资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价检〔2008〕18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电信、邮政企业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电信邮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信邮政资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049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电信邮政资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市电信、移动分公司由省物价局直接检查,联通、网通、铁通分公司由各市直接检查,各县(市、区)做好配合工作;邮政资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专项检查从2008年6月1日开始至8月20日结束。检查分两个阶段:6月1日至7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7月20日至8月2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个别地方及情况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检查处理时间。重点检查阶段省物价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督查。

  二、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的范围是所有经营或代办基础电信、增值电信业务和邮政业务的企业。检查的时限是2007年1月以来电信邮政资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制定收费标准;

  (二)违反资费政策规定,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收费、提前或推迟执行调价时间、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收费;

  (三)继续收取选号费、长途市话收费情况查询费等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营者执行越权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五)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六)违反规定收取工料或票据工本费用;

  (七)未按规定退还预付费用;

  (八)实施资费方案不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

  (九)虚假标示资费、夸大优惠幅度、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兑现优惠馈赠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十一)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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