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随表附送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原件、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5)物价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6)员工名册(注明职称、科室、岗位、执业或上岗证书名称、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材料不全不予受理;
2、现场评估时,医疗机构应提供员工的劳动合同及各类证书原件;
3、主要医技科室、辅助部门及专科情况,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4、医务人员指除行政后勤人员外的医、护、药、技等卫技人员;
5、本表一式二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