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执业时间满1年以上。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食药监、物价等部门的政策规定,近1年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有市食药监部门、物价部门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三)所处地理位置与原定点零售药店相隔距离在300米以上。
(四)营业场所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指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不包括办公区域和洗手间等非营业场所)。
(五)有药师3名以上(含3名),其中至少有西药师1名、中药师2名;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应配备执业药师;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营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六)具备每天15小时以上售药服务及24小时供药服务的能力。
(七)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药品备药率应达到:西药(不包括抗肿瘤药及规定不允许零售的“毒、麻、精、放”类药品及注射剂)540种以上、中成药(不包括民族药及注射剂)586种以上、中药饮片(不包括单味和复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费用的以及毒性中药)500种以上。
(八)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服务公开制度。
(九)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在同一区域(300米)内出现多家零售药店具备上述规定条件时,现场检查评估累计得分高者优先确定。
四、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的申请: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冒充医保定点服务机构。
(三)通过医保定点服务机构为参保人代刷卡。
五、受理申请时间及地点:各申请单位于2008年6月4日-6月20日将相关材料送市劳动保障局二楼2号窗口。
六、工作进程及安排:
(一)医保政策考试:对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的业务领导、医护人员、财务人员以及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收银员进行医保政策考试,参加考试人员在申报单位人员名单中随机抽选,考试人数不少于申报单位总人数的50%(含50%),考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时间安排:6月下旬。
(二)现场检查:对考试合格的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检查、评估,检查小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内容主要是本《通知》二、三项的具体要求。医疗机构现场检查内容按得分项目进行评估;零售药店现场检查内容分必备项目及得分项目两部分。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在现场检查评估得分的基础上加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