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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除对新生成的政府信息编制目录外,还要由近及远分年度编制2008年以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首先编制文件类政府信息目录。

  (十五)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负责。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十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十七)市政府及其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直接面向基层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十八)省政府各部门要在受理本部门公开申请的同时,受理省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交办的信息公开申请。
  (十九)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同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二十)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二十一)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二十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二十三)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十四)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17号)的要求,保障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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