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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六)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七)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八)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九)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密为托辞,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凡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
  四、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十一)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如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并派专人负责,为公众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还要充分利用行政审批大厅、服务中心的电子信息屏、触摸式电脑等设施,公开政府信息;有条件的行政审批大厅、服务中心等场所,可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窗口。鼓励省政府各部门利用现有的行政审批大厅等场所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十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文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印发后要及时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查阅场所各3份,并逐步建立完善网上报送机制;省政府各部门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要向省政府公报室报送电子文本。
  (十四)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都要按照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在各自网站上公布,及时更新。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在省政府网站集中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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