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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四)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测绘法》、《统计法》及相关应急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和主管部门文件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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