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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宣布失效(原因:此项工作于2008年11月30日结束。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6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开展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本溪市开展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不断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尽快提升城市品位,迎接奥运火炬在我市传递,市政府决定从今年6月起,在全市开展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创建整洁优美、文明有序、健康向上的城市市容环境。以奥运火炬传递为载体,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专群结合,狠抓管理,严格执法,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人居生活环境,建设和谐、良好的城市市容环境。
  二、整治范围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和治理、巩固、提高的总体工作要求,以城区主要主次道路为重点,推进城市道路容貌整体改观,具体整治范围如下:
  (一)巩固提高路:解放南北路、人民路、峪明路、胜利路、北光路、平山路、文化路、西芬路、紫金路。
  (二)重点治理路:解放半环路、东明路、水塔路、市府南路、市府北路、体育路、长江购物广场周边路、南兴路、广峪路、溪湖路、滨河南路、滨河北路。
  (三)一般治理路:解放二路、消防路、永明路、新城路、花园北路、永丰商业区周边路、振平路、东明三路、迎宾路、师范街路、群胜街路、崔东路、唐家路、地工路、千金路、彩屯路、彩北路。
  三、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整治户外广告、牌匾。主要责任单位要按照原《户外广告牌匾整治规划》重新对巩固提高路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情况复查;负责制定《重点治理路户外广告牌匾整治规划》,对巩固提高路、重点治理路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广告、牌匾下达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转交责任单位予以拆除。主要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
  (二)整治乱搭乱建和户外装修。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制定《重点治理路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临时建筑和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商亭、户外装修进行认定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移交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组织强制拆除。主要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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