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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附件2
生态示范区建设考核指标

第一部分:基本条件

  一、领导得力,机构健全,组织工作有效

  1. 有独立的环保机构、人员编制、办公设施等;

  2. 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生态示范区建设成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4. 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作为政府行为,在各有关部门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制定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5. 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通过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大审议批准,实施规划两年以上;

  6. 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年度实施计划经费的80%以上。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7.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法规、政策;

  8.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足额收缴排污费。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十五小”关停率100%;

  9. 三年以内无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出现滥捕、乱猎、滥采、乱挖和乱砍滥伐的恶性事件。

  四、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显著

  10. 城镇、村落环境面貌整洁,感官良好,居民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11. 从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角度,有明显的例证证实生态示范区建设已初见成效。环境质量,经济增长、国民收明显增加;

  12. 上述实例在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考核指标

考核

序号

指  标  名  称

指 标 值

指标完成

情  况

社会

经济

发展

1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1600

 

2

城镇单位GDP能耗(吨/万元)

1.5-1.6

 

3

人口自然增长率(%)

符合当地政策

 

4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60

 

5

环保投资占GDP比例(%)

1.00

 

6

单位GDP耗水(立方/万元)

<600

 

区域

生态

环境

保护

 

7

森林覆盖率(%)

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8

退化土地治理率(%)

>60

 

9

灌溉定额(立方/亩)

水分生产率(公斤/立方)

旱地<300

水田<500

 

10

受保护地区面积(%)

>10

 

11

矿山土地复垦率(%)

>30

 

农村

环境

保护

12

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13

畜禽粪便处理(资源化)率(%)

>80(30)

 

14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280

 

15

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30

<3.0

 

16

农用薄膜回收率(%)

>80

 

17

受保护基本农田面积(%)

>80

 

城镇

环境

保护

指标

18

城镇大气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

 

19

水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

 

20

城镇噪声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

 

21

城镇固体废物处理率(%)

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22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

>7

 

参考

指标

23

卫生厕所普及率(%)

>35

 

24

城市气化率(%)

>50

 

25

城市污水处理率(%)

>30

 

26

旅游环境达标率(%)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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