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病种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告知书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操作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行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病种的医疗费用与医院、门诊联网结算(定点零售药店网上结算工作分步实施)。届时患有门诊报销病种的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直接在已实行联网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报销比例进行结算,不需再到社保经办部门报销。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保人首次办理报销需带齐相关就医资料及二级以上医院相关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生开的疾病诊断证明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经办窗口或斗门办事处、金湾办事处办理病种资格审核确认。已经办理过确认手续的患者,可直接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我市已联网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付费时声明本人可以享受门诊报销病种待遇。
二、参保人按以下规定选择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门诊病种费用结算医疗机构。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或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医保)的,可到我市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门诊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在我市医保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选择二家。
(三)参加未成年人医保的,在我市医保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选择二家。
三、参保人在联网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在社保年度个人帐户总额内的费用,由参保人用社会保障卡中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或现金全额支付,超过部分并在门诊病种报销限额内的费用,属个人负担部分的由个人支付,其余部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统一结算。
(二)大病医保参保人在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之内的费用,由参保人用现金全额支付,超过部分并在门诊病种报销限额内的费用,属个人负担部分的由个人支付,其余部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统一结算。
(三)城乡居民医保、未成年人医保的参保人在门诊病种报销限额内的费用,属个人负担部分的由个人支付,其余部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统一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