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应当在向社会公布实施前报市法制局审查备案。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还应根据行政处罚依据的变化或执法客观条件的变化,定期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进行调整,并送市法制局备案。
  第九条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原则上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后30日内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第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时,应当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相近的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适用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原则;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列明情况,对何种违法行为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作出相对应的规定;
  (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违法行为设定多个行政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标准幅度较大的,可以根据情节规定一个处罚数额、比例或倍数;
  (五)违法行为符合较重、较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