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8〕8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中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山市法制局负责全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二章 适用
第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在已确认的职权界定结果的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本实施机关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分类,并按本规定要求,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制定具体处罚标准,作为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