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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恢复重建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恢复重建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8〕5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50号)精神,结合当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际,现就抓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当前,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站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严格落实恢复重建阶段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在特殊时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恢复重建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复产计划和重建规划,坚持不安全,不复产;重建规划必须充分体现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安全设施必须与重建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建立健全恢复重建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负责恢复重建的牵头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同配合,严把恢复重建安全生产关。

  二、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切实落实“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

  当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和“隐患治理年”第二阶段工作部署,结合汛期来临的实际,全面排查治理道路、桥梁、隧道、油气管道、电力、水库、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和医院、学校、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排查治理在责任落实、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加强企业复产前的安全评价、隐患排查,保证企业安全复产。要把防范次生事故和指导企业安全复产、做好灾后重建中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因排查治理不到位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加重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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