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卫生监督总队:
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二、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当地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的监督指导工作。
三、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48小时向本村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申报备案。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接到申报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必要时应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四、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就餐人数50以上300以下的,由所在村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乡村医生或村干部)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书面指导和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就餐人数300以上500以下的,由所在乡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监督员或卫生院防保组食品卫生管理员)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书面指导和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市、县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相关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书面指导和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五、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的家庭,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对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严格按照《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