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灾区消杀:对因暴雨、台风造成的大面积水浸泡、泥石流、饮用水井和自来水水厂受污染等次生灾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监测制定相应的消杀方案,加强自来水厂和饮用井水的监测,指导并开展消杀工作,加强灾后健康教育,预防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三)卫生监督:开展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监督检查,对因台风造成的水浸泡食品等可能造成群众健康危害的商品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监督销毁,防止流向市场;要加强对受洪水污染的自来水水厂水质监督,确保群众饮用合格卫生的自来水。
(四)心理干预:杭州市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负责指导各级心理危机干预机动队并开展灾区群众的心理干预等工作。
(五)评估报告:灾后处置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系统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卫生应急工作进行评估,内容包括卫生系统灾情和经济损失、医疗救治情况、卫生防疫措施、卫生监督工作、心理干预情况、健康教育工作、所采取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六、保障机制
(一)人员、技术保障
1、预案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2、应急队伍:市卫生局根据应急工作(包括防汛防台)的需要,组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动队伍。主要包括医疗救援、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干预等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急救、预防药品,市级应急机动队由市卫生局统一调度指派,到达灾区后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各区、县(市)卫生系统应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
3、培训与演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防台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保障:市和区、县(市)分级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防汛防台)应急物资储备,对急救药品、器械、血液、卫生防疫消杀药品器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及相应的应急设施建立常规储备和补充更新机制。
2、经费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适当安排卫生应急专项经费,用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防汛防台)所需的工作经费、灾后处理、灾后恢复和应急机动队员工作补助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安排专门经费,加强对应急机动队车辆、通讯和检测设备等的装备及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