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我市,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市气象台发出红色台风预警信号。
(2)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到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市气象台发出红色暴雨预警信号。
(3)较大区域(两个区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3天累计雨量超过300毫米,并预报未来一至两天内仍将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
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我市各级卫生系统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担任总指挥,指挥全市卫生系统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在防台风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停止一切外出活动,已外出的尽快返回,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在岗值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3)各级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心理干预应急机动队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
(4)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地下室或低洼地区的设备、药品、仪器和车辆等物资进行检查,可移动部分必须在暴雨、台风登陆前转移到安全的地点,同时要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保护,对地下室等易受涝部位要配置沙包、水泵进行保护。要做好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等情况的准备,储备发电机、油料、食品、水、手电、蜡烛和应急灯等应急物资。
(五)响应终止
接到市政府终止响应的指令后,恢复正常值班,及时总结本系统、本单位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卫生系统受灾情况、经济损失、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监督等,2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疾控处书面报告综合情况,市局疾控处上报市城区防办。
五、灾后处置
灾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心理干预应急机动队深入灾区第一线,指导做好各项卫生救灾工作;迅速核实卫生系统内部灾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迅速安排救灾物资,组织卫生部门开展生产自救。
(一)伤员救治:对因暴雨、台风及次生灾害造成的受伤人员救治善后工作按《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