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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7.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和应急需要,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建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具体分为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救灾防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分别组建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鼠疫、霍乱等重大传染病、核辐射、重大化学和环境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指挥和统一调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充实,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市级和县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进行定期培训,并对市、县级应急卫生救治专家进行培训。

  7.1.6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1.7 科研和国内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防治技术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要加强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做好相关技术储备。积极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交流与合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2 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及装备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财政部门联合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装备目录。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发改、食品药品监管、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应急储备和装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7.2.2 经费保障

  市、县发改部门应依据工作要求按照公共财政的拨付程序取得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医疗救助等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保障,及时拨付。

  7.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4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8.3 责任与奖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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