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对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2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3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软件、数据库等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相关项目要整合资源,并与市政府应急平台相衔接。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要求,各县(市、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检测检验能力。
7.1.3 医疗应急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市人民政府在统筹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依托市人民医院建立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托综合医院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救治体系建设。市人民政府确定市人民医院江北院区作为传染病应急救治病区,并将进一步加强该病区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的综合医院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
依托市人民医院建立完善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7.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根据国家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