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预警级别,Ⅰ级为最高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公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畜牧兽医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其他省(区、市)的,应尽快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
4.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4.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如下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非事发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