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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4)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1 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3.1.1 组成

  总指挥:分管卫生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协调卫生工作副秘书长、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畜牧兽医局、外经贸局(口岸局)、外事侨务局、环保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梅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梅县机场公司,市气象局,海事部门,梅州火车站,梅州军分区,梅州武警支队,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市红十字会,市爱卫会等。

  3.1.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加强网上新闻宣传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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