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4)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1 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3.1.1 组成
总指挥:分管卫生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协调卫生工作副秘书长、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畜牧兽医局、外经贸局(口岸局)、外事侨务局、环保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梅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梅县机场公司,市气象局,海事部门,梅州火车站,梅州军分区,梅州武警支队,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市红十字会,市爱卫会等。
3.1.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加强网上新闻宣传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