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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的通知
(惠府办〔200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施行《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市政府已确定市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确定本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明确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并确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本地区、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积极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一是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要求。二是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制定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三是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各级保密部门要依照职权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四是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发布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五是要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三、尽快制订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措施
  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强化政府网站的支撑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第一平台作用,将政府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暂不具备公开条件的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应在上级政府网站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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