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实行水、电、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重大项目用地计划,由所在县(市、区)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对龙头企业直接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牧渔场和设施农业用地,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前提下,允许农户在承包期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直接向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用于生产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在申请获得取水许可的前提下,由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直接向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种养业基地,在落实防治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暂免征收水资源费。以电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农产品加工用电实行大工业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类别的专业化种养项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11、构建支撑体系。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大专院校和有关科研机构的优势,加大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研与攻关,着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鼓励科研、教学和涉农企业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实现科研与产业发展的紧密结合,形成产业研发合力。积极引进国外智力,开展国际交流。制订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一村一品”主导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运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以基地和示范村为依托,建设一批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对产地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和产后加工、包装等实施全程标准化管理。加大农业投入品和禁、限用品的监管力度,保障农产品的安全。以节地、节水、节肥、节种、节能和资源综合循环利用为重点,引导基地和示范村合理施肥、科学用药,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路子,逐步构建高效、生态、可持续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格局。
12、拓宽销售市场。开拓农产品销售市场,重点抓好市、县所在地农产品贸易、综合批发市场、冷库、仓储设施建设;在大宗农产品主要产区和重要集散地,重点扶持发展一批全省性或区域性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力发展外向型龙头企业,不断提高龙头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大力开拓国外市场,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积极组织龙头企业参与各类展示展销活动,展示农产品品牌形象,扩大我市农产品在省内外的影响。
13、优化发展环境。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现行扶持龙头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加强督促落实,进一步优化龙头企业发展环境,主动为“双十双百双千”工程实施提供热情、周到、高效的服务。对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尽可能简化手续,保障“双十双百双千”工程的顺利实施。为了更好地推动“双十双百双千”工程的实施,市政府将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工作责任制。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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