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赣办发[2002]12号)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和省出台的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1)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4)省级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按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良种和加工设备,除按《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为农产品加工业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新技术开发,新技术转让和相关的技术服务,以及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免征营业税。
(6)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料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为13%。
(7)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8)《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扶持政策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8、加强金融信贷服务。涉农金融部门要创新金融理念,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不断开发金融产品,降低贷款门槛,改善金融服务,要增强县级分支机构金融服务能力,落实金融配套扶持政策。对龙头企业实行差别化的信贷准入,信用评级套用农业、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扩大贷款抵押范围,允许以流动资产、山林和水面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要探索龙头企业间联保,允许合作社建立信用共同体,申请开办信用共同体联保贷款。
9、吸引市外资本投入。凡市外资金来我市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建设生产基地的,要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银行贷款、财政资金扶持、良种供应、技术服务、产销对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达到市级龙头企业基本条件的,优先增补为市级龙头企业;对投资规模较大、带动能力较强的利用市外资金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市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