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主网站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市政府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市政府主网站栏目设置和各部门工作职责的有关要求执行。政民互动栏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向主网站报送信息须提供电子文档,报送电子文档应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gov@yichun.gov.cn)。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的网站,其信息自行负责采集、审核与发布。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一条 主网站对外发布的信息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根据《保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送信息准确、安全,确保上网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
第十二条 主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定程序,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信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市政府各部门提供的信息,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
(二)市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市政协办提供的文件、领导分工、公告公示、领导讲话、重大活动等,由本单位有关领导审核后报送。
(三)从宜春新闻网、大江网、新华网、人民网转载的时政信息,由信息采编人员审核后发布;从其它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采编人员初审后,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
(四)政府文件、领导讲话、参阅文件、政府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务督查、调查研究等,由市政府办相关科室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并在“发文处理卡”的“公开形式”栏中注明,信息采编人员根据审核意见确定是否上网发布。
(五)互动类栏目信息由信息采编人员初审后,经网站分管领导审核后再上网发布,对敏感性问题需请示市政府领导后方可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有无涉密内容;
(二)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