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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的通知

  (七)返还物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的时间、地点、方式,返还时应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仪表规范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公务员仪表风纪的有关规定,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着装方面应当做到:
  (一)本部门配发制式服装的,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不得与便服混穿;
  (二)着制式服装时,戴帽应当端正;
  (三)无统一制式服装的,衣着应当大方得体;
  (四)着装应当系好衣扣、领扣、袖扣,不得袒胸露怀,不得卷裤腿。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仪容方面应当做到:
  (一)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
  (二)不得纹身、化浓妆、染彩色指甲;
  (三)不得佩带各种奇形及迷信饰物。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体态举止方面应当做到:
  (一)站姿应当挺胸、收腹,不得勾肩搭背;
  (二)坐姿应当保持上身端正,不得仰卧、斜躺、翘腿、抖腿、席地而坐;
  (三)走姿应当抬头、挺胸、收腹;
  (四)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
  (五)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六)不得酗酒、打架斗殴。

第四章 语言规范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规范用语,力求简单、明了。非应行政相对人要求,不涉及无关事项。
  第二十条 本规范推荐以下用语作为文明执法规范用语:
  对待服务对象要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十字文明用语。
  (一)接听电话、接待群众规范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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