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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中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建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建筑净密度两项强制性指标的规定,必须符合本规划中相关套型建筑面积结构比例的规定。
  (三)加强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继续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规划与建设,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开工建设量,具体建设计划(包括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等)由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其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2.扩大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加强各类公共租赁住房、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强化保障性住房的保障作用。
  3. 近期可试点经济适用租赁房的先租后售,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4.加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建立和落实稳定的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政策性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确保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3)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特别是保障资金不足的地方,要加大财政预算专项支出;
  (4)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5)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5.继续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力度。完善廉租住房管理的制度和法规。
  (四)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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