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租赁房和危旧房改善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在“十一五”期间,规划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应占全市住宅建设总量的30%以上。
(三)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规划期内,具备开工条件的建筑面积约739万平方米,约11.29万套,套型建筑面积均小于90平方米。
其中,廉租住房建筑面积约90万平方米(含配建公建与公共服务设施),共约1.4万套;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约260万平方米,共约4.17万套;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约2.22万套;经济租赁房85万平方米,约1.7万套;危旧房改善建筑面积104万平方米,约1.8万套。
普通商品房建设目标:在规划期内,总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约1000-1350万平方米(约15000-20250亩),总建筑面积2000-2700万平方米,约19.84-26.79万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住房约15.55-21万套。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套数共约31.13-38.08万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住房约26.84-32.29万套,约占85%。
(四)住房建设结构总体要求。
1.总体要求。杭州市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符合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要求。
2.下列土地应按本规划实施。
商品住房:商品住房以实际供地总量为准,即在2008年1月1日后经公开拍卖及出让的土地。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租赁房:在2008年1月1日后规划期内项目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土地。
危旧房改善:规划期内的危旧房改善。
3.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租赁房和危旧房改善中套型建筑面积比。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租赁房和危旧房改善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占100%。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为中小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约占85%。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居住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约占15%。
4.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比。由于公开拍卖与出让的土地地价成本较高、开发时间固定(在取得土地2年内开工),且需满足不同层次市民的住房需求,因此在综合考虑并在满足杭州市套型建筑面积比总体要求的前提下,本规划的具体单个建设项目可根据其所处位置、总用地规模、开发强度、建设年度、具体定向安置等实际情况,在保证年度总量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经可行性分析并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同意后,进行适当调整,并同时明确具体平衡地块,要求同步实施。原则上,出让地块和平衡地块在同一行政区(区、开发区)内实施。
5.两项强制性指标的确定。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应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发的住宅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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