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区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批。
3.经审核符合条件对象的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社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区)建设部门核发《丽江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4.申请人凭认定通知单,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求。按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及住房水平等因素,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1.建设方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控制成本,主要由政府直属的非盈利性机构组织实施,也可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加强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集资建房实施单位限定在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若干意见》规定条件以内,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和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2.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3.土地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落实。
4.优惠政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优先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利率、期限、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销售实行政府定价,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1.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发改部门会同建设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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