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相关部门资料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申请人拒绝接受调查,民政部门不能准确掌握申请人情况的,不予实施住房保障。
4.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并及时更新完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应按年度向民政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资产变动情况。
5.民政部门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进行一次审核,根据复审结果对其住房保障资格、方式等及时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审核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廉租住房保障待遇,对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2个月时间内收回配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和军队复员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可优先申请安排。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辖区城市正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3.未享受过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及自建房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程序。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资产收入和住房面积必须合并计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户口簿、所在单位、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证明及其他材料向县区建设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