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08〕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居住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住房问题直接关系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环境的改善,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安排,力争在今后5年内基本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
(二)总体目标。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式,建立层次合理、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全面覆盖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分步解决,以政府主导为重点,通过政府保障与市场供给相结合的住房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通过多种渠道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
二、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