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市编委办关于加强镇(街道)安监工作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200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安监局、市编委办《关于加强镇(街道)安监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安监局、市编委办反映。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镇(街道)安监工作的意见
(市安监局 市编委办 二○○八年六月六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和《印发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04]41号),现就加强我市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认真贯彻2007年12月在韶关市召开的全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综合试点现场会关于“着力抓好基层安监机构建设”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我市基层安监机构建设的重要性,抓好镇(街道)安全监管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工作。各镇(街道)主要领导要专题研究和落实镇(街道)安监机构的人员配置、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工作职责、经费核拨等问题。
二、规范管理,发挥职能作用
为规范管理,各镇(街道)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可在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加挂牌子,所长由各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兼任,按照《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并在工作条件和经费上予以保障。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所需编制和人员从各镇(街道)现有人员中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