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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第十条 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二)市公安局负责及时依法查处阻挠、破坏、抗拒价格监督检查引发的各类违法案件。(三)市财政局负责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资金的筹集、调度,相关收费减免意见的审核,支持群众生活必需品及市场紧缺商品的生产、采购、储运,平抑市场物价,保障市场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四)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实施物价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查处售假行为。(五)市质监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查处缺斤少两、变相涨价和制假行为。(六)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粮食安全应急预案,重点做好监测、预测和分析粮油价格走势、市场状况,确保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七)市服务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流通企业组织好货源,切实保障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中相关商品的供应,确保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参与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的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避免引起社会混乱。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应对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工作措施:(一)发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后,立即启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各有关人员要迅速到位,掌握情况,分析判断市场价格形势,提出具体应对措施意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二)确定价格监控的品种、范围和监测频率,立即启动一般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三)通过适当方式迅速发布有关公告,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通报政府即将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四)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确属价格违法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扩大、蔓延;对尚未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其跟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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