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制度:(一)市场巡视制度。按照平时调查和紧急状态下密切监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场巡视制度,加强对市场舆情、供求、价格的巡视工作。紧急状态下,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每天对市场进行巡查,密切监测市场情况,确保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报告。(二)应急值班制度。发生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时,物价部门要确定专门值班人员,接受价格举报,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时,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对市场价格进行实时监控,接受价格举报。(三)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当市场发生第五条现象之一时,各级物价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组织力量对市场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分析市场变化形势,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报告。
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范围和时间要求,全面、及时、准确上报。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实行两天一报制度,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实行一天一报制度,重大、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当国务院、省政府作出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决定后,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应根据市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安排专人每天对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定点监测分析报告。(四)价格干预措施特别审批和执行制度。本市发生价格异常波动且需要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市物价局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时,市、区县物价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五)市场及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调查、提醒、告诫、检查等方式,对市场价格进行全面监管。各有关部门对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物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少两、变相涨价、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性质恶劣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淄博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市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物价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服务业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认定并启动工作预案;(二)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处置全市境内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三)制定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处置的决策和应对措施,并指挥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预案。
第九条 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一)组织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根据市场价格形势,建议启动或终止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二)建立价格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及时做好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预测、分析,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认定价格异常波动的警情级别,提出预警和应对意见;(三)研究提出价格干预措施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四)组织区县物价部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对工作;(五)组织开展全市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六)对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