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8〕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山东省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突发性事件、异常因素,导致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可能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预警,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淄博市范围内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价格异常波动分为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和重大价格异常波动两个级别。(一)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少,波及范围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一定影响,如不加以控制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二)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多,波及范围较广,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即为价格异常波动。(一)出现涨价流言并广泛传播,短时间内相关商品购买频率明显增加等市场异常波动征兆;(二)短时间内主要消费品及服务价格出现重大异动现象;(三)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四)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月环比超过1%或者同比累计三个月超过4%。

第二章 工作原则和制度

  第六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原则:(一)快速反应原则。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必须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第一时间做出预警,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常波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手段,调控市场,引导消费,平抑物价。(三)分级负责原则。当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某个区县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处置,市物价局负责指导;当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两个以上区县范围时,市物价局协同有关区县政府统一协调、指挥,相关区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处置;当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全市范围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处置,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里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处置工作。(四)依法行政原则。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五)部门联动原则。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价格异常波动处理责任制。各级物价部门做好牵头和组织协调工作,宣传、公安、财政、工商、质监、粮食、服务业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